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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公告

     

    关于《瑞丰汇邦鼎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变更函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1-01-29 16:15:43  【打印此页】  【关闭】

    致瑞丰汇邦鼎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

    【珠海市瑞丰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的瑞丰汇邦鼎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该基金”)于【2021年01月15日】成立,并坚持规范运作,稳健运营。为更好地为该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理财服务,我公司拟根据《瑞丰汇邦鼎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的第【二十一】章第【(二)】条对该基金合同条款进行变更。

    根据《瑞丰汇邦鼎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第【二十一】章第【(二)】条第【1】款规定:【“(1)如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或本合同另行约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与私募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同,并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

    为实现投资者、托管人和管理人的三方共赢,我公司与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一致同意对《瑞丰汇邦鼎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作如下变更:

    《瑞丰汇邦鼎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条款具体修改如下:

            原条款: 份额锁定期:180天;

    现条款: 份额锁定期:不设置;

    位置:第七章“私募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让”第(一)条“申购和赎回的场所、时间”第(2)款“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以下简称为T日或开放日)及时间”

     

    特此函告

     

     

    珠海市瑞丰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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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pyright © 2010 - 2021 瑞丰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粤ICP备2021139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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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格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应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公司单只私募基金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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